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贺)质监罚字〔2018〕5号
当事人:昭平县樟木林石油液化气供应站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L0770904XH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地址:广西昭平县樟木林乡樟林村新三组4号
2018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对该站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15个气瓶进行充装。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贺)质监特令〔2018〕第13号,责令该站立即停止违法充装气瓶,同时下达《查封决定书》(贺)质监查字〔2018〕02号、《涉案物品清单》(贺)质监物字〔2018〕02号,对该站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现场抽空后予以查封,经我局调查,该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情况属实。
本局另查明,该站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与《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
2018年8月8日,本局依法向该站送达了(贺)质监罚告字〔201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18年6月12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贺)质监特令〔2018〕第13号1份,《查封决定书》(贺)质监查字〔2018〕02号1份,《涉案物品清单》(贺)质监物字〔2018〕02号1份;
2. 2018年6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
3. 2018年6月13日《调查笔录》1份;
4. 2018年6月14日《调查笔录》1份;
5. 该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2018年8月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
7.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该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法追究你站行政法律责任。根据你站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本局决定对该站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停止充装不符合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地址:贺州市建设中路,帐户名: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帐号:210438102921950029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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